关于公开征求《新余市工程建设项目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和广播电视有线电视网络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减少重复建设,加强资源共享,加快推进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互联网三网融合,促进信息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光纤到户国家建设标准》《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络国家建设标准》《有线电视网络工程国家标准》《住宅项目规范》《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18〕20号)、《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余府办发〔2018〕48号)、《关于深化新余市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促进“双千兆”网络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余工信〔2024〕5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草拟了《新余市工程建设项目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和广播电视有线网络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并请提供反馈意见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和修改理由等。
联系人:余蓉
联系电话:0790-7091331
电子邮箱:1617361142@qq.com
联系地址:新余市文广旅局
征求意见时间:2025年11月2日—11月16日
附件:《新余市工程建设项目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和广播电视有线网络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新余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5年11月2日
附件:
新余市工程建设项目
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和广播电视有线网络
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建设标准》《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络工程项目规范》《有线电视网络工程设计标准》《有线电视网络工程施工与验收标准》《住宅项目规范》《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18〕20号)、《关于深化新余市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促进“双千兆”网络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余工信〔2024〕5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光纤到户和广播电视有线网络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等活动,推动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互联网(以下简称三网)统一规划,协同施工,减少重复建设,加强资源共享,全面提升建筑物智慧化水平,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和广播电视有线网络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我市范围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住宅小区和住宅建筑物、商务楼宇、办公楼宇、旧城改造安置小区等。
本办法所称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和广播电视有线网络配套设施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通信和广播电视网络信号服务的设施,具体包括建筑规划用地红线内住宅区内地下弱电管道、光缆交接箱,住宅建筑内管槽及线缆、配线设备,住户内家居配线箱、户内管线及各类通信和广播电视网络业务信息插座,预留的弱电设备间等设施安装空间。
第四条 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和广播电视有线网络配套设施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合理布局的原则,与水、电、气等公用设施一并纳入建筑物的必备配套设施中,实现与建筑物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和同步验收。
第五条 市通信发展办公室负责组织光纤到户通信设施的设计审查,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受理建设单位验收文件的备案;文广旅部门负责组织广播电视有线网络配套设施的设计审查,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受理建设单位验收文件的备案。相关设施未按要求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或广播电视网。
第六条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建设单位在提请各部门前期协同服务时,应严格对照《光纤到户国家建设标准》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络工程项目规范》《有线电视网络工程设计标准》《有线电视网络工程施工与验收标准》,编制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和广播电视有线网络配套设施设计专项方案,与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提交。市通信发展办公室和文广旅部门分别对相关设计专项方案是否符合标准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由市通信发展办公室汇总,并在工作时限内将审核意见反馈至自然资源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对市通信发展办公室和文广旅部门反馈的审核意见进行统筹吸纳。审核意见反馈符合审批条件的,项目进入工程规划许可办理环节,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退件。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光纤到户国家建设标准》《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络工程项目规范》《有线电视网络工程设计标准》《有线电视网络工程施工与验收标准》《住宅项目规范》等有关规范以及市通信发展办公室和文广旅部门审核意见,将工程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内的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和广播电视有线网络配套设施建设费用纳入项目概算,并将以上设施建设纳入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随主体工程同步施工。
第八条 积极推广统一规划,协同施工,加快推进三网融合。鼓励铁塔公司和广电网络公司两家专业化的公司加强沟通与协作,共同承担起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和广播电视有线网络配套设施工程建设实施主体责任,推动实现三网设施的统一进场、统一建设,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提供优质服务,降低相关设施建设入场难度和成本,保障各运营企业平等进入,确保相关设施后续维护有保障。
第九条 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和广播电视有线网络配套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通信报装和广播电视报装流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一网通办”。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落实“一网通办”提供便利和相应条件。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由市通信发展办公室和文广旅部门分别对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和广播电视有线网络配套设施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根据验收情况,市通信发展办公室和文广旅部门分别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意见书,由市通信发展办公室汇总,并在工作时限内将验收备案意见反馈至住建部门。
第十一条 住建部门在办理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将市通信发展办公室和文广旅部门出具的验收备案意见纳入工程建设项目联合联合验收前置条件和工程档案验收备案管理,严格把关,确保光纤到户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络国家建设标准的规范执行。住建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将竣工验收备案信息共享给市通信发展办公室和市文广旅部门。
第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隧道等规划、新建、迁改过程中,应同步规划建设通信管道、过街管孔或综合管廊等市政管网设施,并向基础电信企业、广电网络企业铺设通信线缆和广播电视线缆开放。支持铁塔公司参与市政管网建设和维护,在完成市政管网建设需求统筹的基础上,统一牵头对接城市道路建设单位,推进市政管网建设与城市道路工程同步实施,实现市政管网建维一体。进一步加强市政管网和工程建设项目红线内外连接管线的规划衔接与同步建设,畅通工程建设项目红线内外管线连接。
第十三条 城镇老旧小区整治改造,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和有线电视网络配套设施应按照《国办指导意见》,做到应改尽改,相关要求和标准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