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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7 08:3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局机关及局属单位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财务管理水平,推动文广新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文广新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负责人和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依法负责。
第四条 财务中心会计人员按规定对各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从事会计、出纳工作的人员,必须按规定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章 财务管理
第五条 会计核算实行“集中管理、分户核算”的办法。局机关和局属单位会计人员集中在局财务中心办公,分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各单位预算管理体制不变、资金所有权和审批权不变、单位会计主体法律责任不变。
第六条 各单位会计、出纳人员应当分设,银行印鉴应当分管,禁止出现会计和出纳一人兼、银行印鉴一人管的情形。
第七条 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做到据实及时入账,不隐瞒、不另设账户和“小金库”。单位资金不得公款私存或以存折储蓄方式管理。
第八条 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或财政预算内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或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滞留、不坐支、不挪用。
第九条 严格财务审批制度,加强财务事前监督,各单位的一切开支必须履行先审核后批报手续。所有票据须先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字,并注明用途,经主办会计审核、分管财务的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报销。
局机关报账流程:①经手人签字并注明用途②证明人签字③会计审核④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⑤报销票据。
局属单位报账流程:①经手人签字并注明用途②证明人签字③出纳初审并登记接收④会计审核⑤单位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⑥报销票据。
第十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经集体研究作出决定。按照我局《“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局机关所有票据,原则上,5000元及以下的,分管财务副局长可审批;5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副局长向主要领导报告后可审批;10000元及以上的,须经局务会研究通过后,由分管财务副局长审批。
局属单位日常财务开支超过3000元的,须经本单位班子会讨论通过(不含市外接待活动);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须经局分管领导同意;50000元以上须经局务会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支出的管理按照《新余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余财库〔2012〕08号)文件要求,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除下列四种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外,凡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或使用转账方式结算,不可使用现金结算。⑴在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⑵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⑶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⑷签证费、快递费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第十三条 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开支标准及接待经费的管理严格按照“余府办发〔2014〕36号”文件执行(企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各企业单位的现金使用应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限额,不得支付大额现金,不得随意借支,不得白条抵库。
第十五条 企业单位出纳负责本单位的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管理和登记工作、行政事业单位出纳负责本单位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日记账的管理和登记工作,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会计原始凭证进行整理汇总并交本单位会计进行复核并对账,做到账账相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出纳每月10前做好账户资金管理运行系统的对账工作,确保单位账户资金的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 会计人员应当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于每月15日前将各单位上月财务报表及资金收入、支出明细表报各单位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时报局财务中心,由局财务中心汇总后报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
第十七条 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规定安排货物购置、工程(含维修)和服务项目的采购。
第十八条 各种基建开支,要在合同、预算、验收单、决算单和发票齐全的情况下方可报销。基建款的结算严格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加强往来资金的管理,应收、应付等款项应及时核对、清理,避免长期挂帐,影响资金的合理流转。
第二十条 加强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明细核算,明确保管(使用)人的责任,各单位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资产进行账务清理、对实物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不得随意处置固定资产,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要按有关规定管理会计档案,会计档案的归档、借阅、交接、存放、销毁等,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会计、出纳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应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在办理好交接手续之前不得调动或离职,办理交接手续时须由相关人员负责监交。
第三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参与财务直接管理,但对财务、会计监督工作负领导责任。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依法进行财务监督。
第二十四条 局财务中心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局属单位财务情况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查。
第二十五条 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地聘请会计中介机构对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 单位各项支出应当厉行节约,讲求经济实效,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
第二十七条 严肃财经纪律,不得用公款替个人缴交应由个人负担的各种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等款项。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的财务执行情况,应当每半年向本单位班子会或局务会报告,接受监督。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和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