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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7 08:34
一、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主要依靠每位干部职工个人的自我约束,坚持以教育防范为基础,单位和社会、家庭等密切协调配合的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管理机制。
二、干部职工在八小时以外应自觉主动地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三、干部职工八小时以外发生违犯法律法规、违反党风党纪和败坏社会公德,严重影响单位和干部形象的,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报请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查处。问题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局属各单位一把手既是八小时以外的受监督、受教育者,也是监督管理者。应把做好本单位干部职工经常性的政治思想工作、教育疏导工作,以及对干部职工“生活圈”、“社交圈”、“娱乐圈”等情况的了解,纳入职责范围之内。领导干部应自觉在八小时以外给下属作出榜样,起到示范作用。
五、严禁干部职工在八小以外参加非法组织或邪教组织,严禁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六、严禁干部职工违反规定参加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以及其它娱乐活动。
七、严禁干部职工参与不正当的社会交往,搞不正之风;严禁利用职权经商牟利或从事非法敛财活动;严禁利用职权为非法活动或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
八、严禁干部职工违反社会公德,利用手机、电话、网络等工具或其他手段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对他人实施攻击、侮辱、诬蔑等损害他人声誉的行为。
九、严禁干部职工涉足带有色情服务的场所、观看淫秽表演、参加或支持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
十、严禁干部职工借婚丧、升学、乔迁等大摆宴席、收受礼金、礼品聚敛钱财。
十一、局属各单位要把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内容之一,实行“一岗双责”,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单位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情况。
十二、干部职工在八小时以外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除对行为人严肃查处外,分管领导因失察、失管、失教,应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十三、对局属各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的考核纳入干部年度考核中,考核结果与干部的评先创优、提拔使用挂钩。
新余市文广新旅局
2019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