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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7 08:36
为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和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一、 基本原则
(一)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的决策理论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从实际出发,选择最佳决策方案,确保决策贴近实际,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二)坚持民主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体现和反映人民群众的诉求。
(三)坚持依法决策。实现决策权限依法有据,决策行为和程序依法进行,对违法决策依法追究责任。
(四)坚持高效决策。在科学民主的基础上确定合法程序,完善内部决策规则,高效运行,提高决策效率,防止久议不决。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系统各级领导班子。
三、事项范围
(一)重大事项决策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2、涉及全局性的机制、体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机构及人员编制的设置和调整;
3、全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和新闻出版(版权)事业发展方面的中长期规划的编制、年度计划制定和有关民生工程的重要部署;
4、涉及全局性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5、党风廉政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6、其他涉及全局性的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奖惩
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并决定市局管理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调动、表彰、奖惩和后备干部人选,机关重要人事调动调整等事项;
2、副处级后备干部的推荐和选拔等事项;
3、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4、按照干部人事任免制度,选拔任用科级重要岗位干部,应事先征求市纪工委的意见。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列入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实事项目;
2、系统内基建工程项目和重要设施购买;
3、职责范围内国有资产产权重大变更和下属企、事业单位的改革方案等;
4、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年度经费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情况;
2、局机关10000元以上和局属单位50000元以上日常财务支出安排;
3、编制财务预算时未能列出具体项目或因不可预见因素需要临时性特殊支出;
4、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专项资金和大额度资金使用。
四、主要程序
(一)酝酿决策
1、充分征求意见。“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广泛听取意见。选拔任用重要干部,要事先征求同级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意见。
2、适当进行酝酿。“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内容涉及多个科室、下属单位的,有关科室、下属单位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凡应协调而未协调或者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议题,原则上不提交会议讨论。
3、按照程序提议。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的决策建议或者由分管领导审核的科室、下属单位提出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经局主要负责人确认后进入决策程序;局主要负责人提出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可直接进入决策程序;除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4、做好决策准备。由局分管领导组织有关科室、下属单位准备规范化的上会材料;局办公室应在局党委或局长办公会议召开前,将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资料)送达参会人员,保证其有必要的时间了解相关情况,作好决策发言。
(二)集体决策
1、保证出席人数。“三重一大”事项以局党委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的形式予以审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局党委成员(或局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2、充分发表意见。在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应先由有关科室单位或分管领导介绍事项议题情况,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讨论。对决策建议,由领导班子成员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局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在领导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汇总讨论情况,发表意见。
3、逐项作出决策。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决策。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特殊情况下,可将争论情况报告上级组织,请求裁决。
4、形成会议记录。审议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由局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原原本本记录具体事项、领导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决策形式、决策结果和负责落实的部门、责任人。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会议纪要》形式通知有关职能科室或下属单位、监督部门及相关人员。会议文件、记录、纪要等资料存档。
5、组织列席旁听。领导班子可根据“三重一大”事项的议题内容,视情邀请局其他领导及有关职能科室、下属单位负责人等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6、“三重一大”事项讨论决策时,应邀请市纪工委领导参与监督。
(三)决策执行
1、分工组织落实。“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领导班子成员牵头。实施时要体现效能原则,尽量用最短的时间、最低的成本,取得最佳的效果。
2、严格执行决策。领导班子成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党政组织反映意见。领导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或上级党政组织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五、监督检查
(一)领导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本办法的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二)局党委将对各单位贯彻本办法的情况及制定、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年度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责任追究
(一)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其他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三)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辞职、免职、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