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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7 15:36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市文广新旅局全体干部职工。
二、假期期限与待遇
(一)年休假
凡工作满1年以上的干部职工,可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1.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累计工作已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
4.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全年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
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享受年休假的干部职工的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因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二)婚假
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职工,可享受3天婚假。
(三)丧假
工作人员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可请3天丧假,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四)产假、陪产假
根据《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省政府令第226号)有关规定,女性工作人员因生育或者妊娠终止,可享受产假。配偶正常分娩者,男方可享受陪产假。
(五)探亲假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有关规定,工作满1年的工作人员,与配偶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假;与父母双方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假。其中,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双方不重复享受),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一年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合并使用,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四年一次,假期为20天。
(六)独生子女护理假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省老年人权益保障和照顾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7〕95号)有关规定,独生子女60周岁以上父母患病住院期间,经本人申请,可享受每年累计不超过10天的独生子女护理假。
上述各类假期,履行了正常请休假手续的,假期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工资晋级和调整,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休假的其见习期相应延长。
(七)事假
职工确有特殊原因,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为事假。事假由本人提出申请,按照权限批准后按事假处理。全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20天(含20天)。
(八)病假
干部职工因病请假的,一周以上需提供正规医疗机构出具得相关证明(包括诊断、病历、住院证明等)。
二、请休假程序
请休假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填写《市文广新旅局请销假单》(后附)。
1.县处级干部请休假(含市外出差),按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请休假(含市外出差),由分管领导签字同意,报主要领导批准。
2.机关工作人员请休年休假、探亲假、生育假、婚丧假、病事假等,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分管领导签字同意,报主要领导批准。
3.科室负责人因病、因事请假两天以内(含两天)由分管领导同意,报告主要领导;三天以上(含三天)由分管领导提出意见,报主要领导批准。科员以下人员因病、因事请假半天,由科室负责人批准,报告分管领导;一天至四天由科室负责人提出意见,分管领导批准,报告主要领导;五天以上由分管领导提出意见,报主要领导批准。病事假先冲抵年休假,冲抵后病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不参加当年评先评优。
4.干部职工公差外出报备程序。干部职工市内外公差外出必须履行外出请假报备手续,外出前填报市内外差率费审批报销表的上半部分(后附),办理好审批手续后报办公室备案备查,外出返回后取回。
5.请休假须由本人先办理请休假手续后再休假,请休病假,须附医院相关证明;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请休假手续的,须先电话报告,事后补办请休假手续。所有请休假申请批复件留局办公室备查。
6.销假。请假期满后,须报告局办公室完成销假手续(可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


